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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公告2022年第31號(關于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11-10     瀏覽量: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壓水炮(海關商品編號:8424899920),以及為此專門設計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設備,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

       (二)額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時;

       (三)額定壓力大于等于1.2兆帕。

       技術說明:高壓水炮是一種以高壓水泵對液體介質做功,形成可在空氣中遠距離噴射高速流體的設備。高壓水炮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設備包括水炮本體(海關商品編號:8424909010)、高壓水泵(海關商品編號:8413603120、8413603902)及操控系統(海關商品編號:8537109040、9032899092)等。

       二、從事上述高壓水炮類產品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口。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依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擬出口的高壓水炮類產品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屬于警用裝備的高壓水炮類產品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防科工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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