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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減免稅管理辦法解讀、系統使用攻略、過渡注意事項(福州海關) 發布時間:2021-03-05     瀏覽量:960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適應海關深化改革實踐,統籌強化監管和優化服務,增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新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同時廢止。為配合新規實施,需要注意以下:

    1.去除審批表述

        海關減免稅審核確認非行政審批事項,將原辦法中的“審批”改為“審核確認”,此外新規還對各類申請表格和海關確認文書調整名稱表述、內容和格式,新文書格式已以海關總署2021年第16號公告發布,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簡化操作流程

      (1)新版《減免稅管理辦法》取消了減免稅備案環節,將原減免稅備案和減免稅審批合并為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可一次性辦理審核確認;

      (2)減免稅擔保延期由原來的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申請修改為主管海關主動延期并告知減免稅申請人和申報地海關。

    3.簡化單證要求

      (1)將企業營業執照從辦理所需資料中去除;

      (2)將列名的辦理所需資料由“提交”修改為“憑”;

      (3)對于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由原先的“提交”修改為“取得”,部分已實現電子聯網或海關已通過公文等其他渠道獲知的稅收優惠政策資格證明材料,無需再由減免稅申請人提交。

    4.調整時限要求

      (1)放寬企業時限要求,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提交年報的時限由原來的“每年3月31日前”延長至“每年6月30日前”;

      (2)嚴格了海關審核時限要求,將主管海關減免稅擔保審核的時限由“7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與《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保持一致。

    系統使用攻略

        1.為配合《辦法》實施,海關總署組織開發了新版減免稅管理應用,分步上線部分功能。就企業申報端而言變化不大,仍舊通過“單一窗口”提交減免稅審核確認申請和準予稅款擔保審核確認申請。

        2.當前主要操作變化在于《準予擔保通知書》核銷方面,暫時采取人工核銷方式辦理。對于通過新版系統出具的《準予擔保通知書》,減免稅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申報地海關填報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選擇“@準予擔保通知書”,并填寫《準予擔保通知書》編號,且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保證金(代碼:6)或保函(代碼:7)。

    過渡注意事項

        1.2021年3月1日前海關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內的《征免稅證明》和《準予擔保證明》,仍可以繼續使用。

        2.對于3月1日前已通過H2010系統出具的《準予擔保證明》,減免稅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申報地海關報關時,無需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填寫《準予擔保證明》編號,仍由辦理稅款擔保業務的海關關員收取紙質件,并按現行規定辦理。

        3.對在3月1日(含當日)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核完成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和《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申請表》,各主管海關將予以退單,由減免稅申請人重新申報。

        4.對于在3月1日前已經出具的《征免稅證明》需要變更或延期、《準予擔保證明》需要延期的,由各主管海關統一重新出具,原《征免稅證明》和《準予擔保證明》進行作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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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免稅申請人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遇到問題可聯系主管海關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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